最近接到一个客户咨询,说他们所监理的项目用的是国有资金,有个签证,建设单位督促其签字,说“监理简单审一下就行了,还有财政评审把关呢”,现场监理人员为了迎合建设单位,就签字了,签证的金额高达1千万元,财政评审后金额为100万元。现在建设单位要追究监理人的责任,该怎么办?
这个问题说实话是有点麻烦的,作为监理单位,我们的执业准则是守法、诚信、公正、科学;既要遵守国家的法律,还要公正的维护项目法人和承包人的合法权益。
该公司的监理人员呢,没有经过认真审核,随意签字,既没有维护国家的利益,也没有维护建设单位的利益,更是损害了监理单位的利益!本工程,幸亏没有给建设单位带来实质性的损失,否则的话监理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可能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所以关于监理人员的签字问题,大家一定要特别注意!尤其是近几年,由于监理行业恶性压价、总监到位率低,现场监理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法律意识淡漠,随意签字,最终损害了监理单位的利益,更损害了监理行业的声誉。
最近,我们查了中国裁判文书网,一些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判定监理人员签字的有效性的案例,我在这里给大家这里讲一下。
譬如,(2021)最高法民申2016号,(摘要):工作联系单仅有监理单位签字,无建设单位签字,该工程联系函,对建设单位具有约束力。其裁判理由是:监理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受建设单位委托,代表建设单位监督工程有关事宜,其所签字的文件对建设单位法律效力,故该工作联系单,对建设单位有约束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监理签字效力的认定的具有示范性,这也给我们广大监理人员敲响了警钟。
大家一定要认真研究此案例,并对现场监理人员签字进行规范。监理人员现场签字时,如果属于监理员滥用职权,在材料的质量、等级不符合约定,数量,工程质量未达到要求依然签字,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那么监理员会坐牢。所以监理员在签字时,一定要进行认真的鉴别,务必做到客观、公正、有理、有据,该签的干,不该签的,千万别签;否则,后悔晚矣!
在这里,也要给所有建设单位的朋友提个醒,在选择监理单位时,一定找管理水平高、风险控制能力强、信誉好、价格合理的监理单位的单位,好的监理单位给您带来的综合效益一定比您支付给他的监理费高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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